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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8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协会,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6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拓展科学传播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普及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大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助理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基本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了解国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具有一定的科学传播工作能力,积极为科学传播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三)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一项科普活动,包括讲解、辅导、培训、表演、科普节目录制、科学传播、科普作品创作、科技推广、咨询服务、科技评估等。

2.参与策划、组织、撰写科普培训、科普节目等科普活动的方案,或参与开发科普实验,编撰科普剧本等。

3.科技辅导教师,科技辅导课时量不少于24学时。

4.独立撰写科普论文或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教材教案、策划方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专利等1篇(项),或在相关网站发表科技活动信息10篇以上。

第十条 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具有较强的科学传播工作能力,积极为科学传播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三)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技、科普课题或项目1项。

2.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包括讲解、讲座、辅导、培训、表演、科普节目录制、科学传播、科普作品创作、科技推广、咨询服务、科技评估、科技创新服务等至少4次。

3.作为骨干,策划、组织、撰写科普培训、科普节目等科普活动的方案,开发科普实验,编撰科普剧本等至少4次。

4.参加自治区及以上科技、科普类大赛并取得三等奖以上至少1次。

5.科技辅导教师,科技辅导课时量不少于36学时。

6.辅导的学生在地州市及以上各类科普、科技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辅导的学生获得县及县以上各类科普竞赛三等奖1项以上(团队项目排名前三)。

7.近5年内在地区级或以上网站发表科普活动信息10篇以上。

8.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9.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提交独立撰写的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教材教案、策划方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专利等1篇(项)以上。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系统掌握国内外科普状况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对业务建设能够提出有科学依据的见解,并做出突出成绩;指导中、初级专业人员开展业务、科普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

(三)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地(厅)级以上科技、科普课题或项目。

2.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额定限额内)。

3.作为骨干,参与过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4.获得国家级科普类奖项一等奖(个人类)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级科普类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团队项目排名前三)。

5.获得自治区级科普类奖项二等奖(个人类)3项以上或获得自治区级科普类奖项2项以上(团体项目排名前三)。

6.作为负责人,开展或指导开展各类活动,包括讲座、培训、表演、科普节目、科学传播、科普作品创作、科技推广、咨询服务、科技评估等至少4次。

7.作为主要负责人,策划、组织、撰写科普培训、科普节目等科普活动的方案,开发科普实验、编撰科普剧本等至少4次并获得奖励或表彰。

8.组织或参与组织地州市及以上科普类大赛或者学术研讨会至少1次。

9.科技辅导教师,科技辅导课时量不少于48学时。

10.辅导的学生在自治区及以上各类科普、科技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辅导的学生获得地州市及以上各类科普竞赛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团队项目排名前三)。

11.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为主编或主要撰稿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独立撰写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教材教案、策划方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专利等2篇(项)以上。

第十二条 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全面掌握国内外科普状况的发展趋势,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是自治区内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具有独到见解;主持完成所在单位相应级别的科普项目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具备指导副研究馆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2项:

1.主持完成自治区级科技、科普课题或项目1项以上,或地州市级科技、科普课题或项目2项以上。

2.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以上(额定限额内)。

3.主持或承担过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1项以上。

4.获得国家级科普类奖项一等奖(个人类)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级科普类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团队项目排名前三)。

5.获得自治区级科普类奖项(个人类)1项以上,或获得自治区级科普类奖项集体类1项以上(团队项目排名前三)。

6.组织或参与组织自治区级科普类大赛或者学术研讨会至少1次。

7.科技辅导教师,科技辅导课时量不少于48学时。

8.辅导的学生在国家级各类科技、科普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辅导的学生获得自治区及以上各类科普竞赛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团队项目排名前三)。

9.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展自治区级大型科技、科普活动4次以上并获得奖励或表彰。

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中连续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4次以上。

1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为主编或主要撰稿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科普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独著)或提交独立撰写的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教材教案、策划方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专利等4篇(项)以上。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8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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